错!自古就极力保护耕牛。自西周起就有“诸侯无故不杀牛”的说法

清朝的法律对私自宰杀马牛者就严惩不贷,《大清律例》规定,对于宰杀以及私自开圈店、贩卖与宰杀马牛之人,第一次犯,处以枷号两个月,并杖刑一百,再犯,发配充军。杀害贩卖自己牛者,按照只计量,按照盗牛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意杀害他人马牛者,杖刑七十,徒刑一年半。

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 【实施日期】19551230 , http://fgcx.bjcourt.gov.cn:4601/law?fn=chl521s420.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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