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技术性较真,法庭都不认同。这就是为什么与未成年发生关系定义为QJ,与自愿无关。很多人否认大面积饿死人,玩的就是技术性抵赖,非
非要3天摄入0热卡而死,才算。
我有这么一个经历。在一个大公司做短期顾问时,遇到一个技术问题,我拿出自己的USB,自愿让他们试一下我的算法,目的只是尽快解决问题。项目经理马上谢绝,说公司有政策,没有法律手续不能在自己实验室用非员工的技术。我说那好办,我自己写一份说明,是我自愿的。人家也说不行。 后来一起吃午饭,经理善意解释,一个大公司vs一个私人,万一起纠纷,法庭采信谁?你写的自愿书都不一定成立。法官和公众会倾向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