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台湾关系法》(1979年4月10日)
(经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9年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
......
第2条(甲)鉴于总统已结束美国和它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的政府关系,国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本法――
(一)维护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二)通过授权继续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之间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以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
(乙)美国的政策是――
(一)保持并促进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以及同中国大陆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区所有其他人民之间的广泛、密切和友好的商务、文化和其他关系;
(二)宣布该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符合美国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为国际上所关切; (三)表明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样的期望;
(四)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五)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
(六)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