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5日,新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78年10月26日,中发(1978)69号文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争取1980年把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百分之一以下的具体措施。
1979年6月18日,华国锋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1979年6月27日,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说:“我们认为,到一九八五年,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千分之五左右,完全可能做到。主要的办法是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减少以消灭多胎现象”
1979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办公室在成都召开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为确保1980年和1981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9.5‰和8‰的目标,“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上来,逐年提高生一胎的比例,限制多胎生育。”
1979年,全国29个省区市有27个出台了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除部分少数民族外,一胎化在全国城乡全面实行,仅云南、青海、宁夏、新疆农村可生育两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