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蒙古独立,在国际法上是基于1945年8月14日蒋经国参与下,国民政府与苏联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8月24日,国民政府立法院以95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根据该条约,国民政府承诺允许外蒙古通过公投独立。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根据中苏条约举行全民公投,“合法公民数共有494,074人参与投票,赞成独立者占全体的97%”。1946年1月,国民政府宣布接受公投结果、承认外蒙古独立,外蒙古由此独立。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宣布进入宪政时期,于1946年底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此前民国政府通过的宪法性文件都规定蒙古是中国领土,1912年《临时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1936年公布的“宪法草案”也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决议不得变更”。
1946年通过的正式宪法,并未像上述宪法性文件一样明确规定领土范围,仅笼统地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紧接着又规定“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由于在该宪法通过时外蒙古已经独立,所谓“固有之疆域”理应不包括外蒙古,非经国民大会决议不得变更之也无法溯及既往。
因而,就算是根据民国宪法,也是承认外蒙古独立的。然而,随着国民党败退台湾,国民政府立场开始发生改变。1949年9月22日,国民党政府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告苏联违反中苏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27日,国民党政府代表正式向联合国大会控诉苏联破坏《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联合国宪章》,指控“苏联阻挠其在东北九省恢复主权之努力,并在国共内战中援助中国共产党以反叛之,因而违反了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