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满清奇葩的“议罪银制度”

      说腐败问题,如果清朝说第二,没人敢说是第一。比如和珅,古今最贪的官员,贪了10多亿两白银。
  至于传统贪腐项目,我们就不谈了,大家都知道的。清朝贪腐有两个政策支撑,(1)捐官制度,(2)议罪银制度。
  所谓捐官制度,即只要不反清朝政府,那么无论你是什么身份,只要有钱,按照价格缴纳银子,那么就可以做官。比如清朝中兴四大名臣之一胡林翼,就是花了1万两,买了个知府。
  相信没有人是为了理想,而花钱买官做的吧,肯定要考虑赚回来。那么,想要赚回来,或赚的更多,那么只有一条路劲可走:贪!好在即便做错事,或被捅到皇帝那,也不要紧,大不了罚钱呗!

  所谓议罪银制度,即犯了罪不要紧,只要拿出银子来,就能赎罪,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因此,作为清廷的官员,怕的不是犯错,而是手里没银子。让人喷饭的是,议罪银还可以分期付款,长见识了吧。
  封疆大吏李质颍呈乾隆的一篇奏疏中说,“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最终是25.6万两,罚金很大,而且因为手头紧,他还要求分期付款。
  因此,清朝官场上陷入了一个怪圈:花钱买官,然后贪污,若被发现,花钱消灾,然后再贪。唯一倒霉的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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