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宣布就职。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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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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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以下机构组成,各机构的名称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个字: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1952年增设)
各大区行政委员会(1952年增设):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英语: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政务院并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与政务院并设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49年10月-1954年9月)
总 理 周恩来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总理
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邓小平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
初任命政务委员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竑(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政务委员: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
李维汉(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任命);
习仲勋(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任命,同时免去李维汉秘书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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