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章立凡:“以伪证伪”无助于还原历史--“中苏密约”伪造文本源流考
(已有 10370 次阅读2011-8-4 19:34)
“以伪证伪”无助于还原历史(足本)
——“中苏密约”伪造文本源流考
章立凡
香港《开放》七月号刊登了《中苏特别条约曝光》一文,作者署名铁流。不久朱宗康先生在网络上发信力争作者名份,铁流先生亦声明自己不是作者,于是《开 放》网站将作者名字更正为朱宗康。遗憾的是,朱文引用的所谓来自“前苏联解密档案”的中苏“十九条密约”,其实是伪造的。
一 1950年中苏秘密协定的真实内容
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的除《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两个公开协定外,还有一个秘密的《补充协定》,全文如下: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这个秘密协定产生背景,是谈判期间(2月6日)国军战机袭击上海。中方要求苏提供空中保护。斯大林答应给予支援,条件是签订一个秘密《补充协定》,意 图乘机将东北、新疆变成苏联势力范围。中方被迫接受,但要求将苏联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列入,以示对等。当时中方要求公布《补充协定》,但苏方坚持不得公 开。事后毛泽东曾多次表达对《补充协定》的不满,认为“按照斯大林的提议,满洲和新疆实际上变成了苏联的势力范围。”[1]
上述秘密协定内容,冷战史学者沈志华的《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已收录。同时可参考维基百科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 条约”词条。沈志华根据其搜集的大量前苏联政府档案,已经做了公开披露并详尽的研究。关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签订的背景、争议及妥协过程的第一手 资料,可参考《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4期)。除上述一个条约三个协定外,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的 “十九条密约”。
二 伪造文本来自网络
我曾为此致函朱先生,指出“十九条密约”是伪造的。他也承认所引文本来自网络,但坚称密约的存在,并出示了从博讯网下载的《中共党刊证实:中苏1950年确实签订卖国“秘密协定”》[2]一文,其中所谓的中苏“十九条密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看罢不禁哑然失笑。该文发表于2010年9月26日,其中所谓十九条“秘密协定”内容,转载自海外**功的网站,题为《震惊:中共毛周卖国密约曝光原文在此》[3],发表日期为2010年9月17日,该网站的公信力如何,则无须我置评。
博 讯称:中共党刊《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发表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证实了1950年中苏十九条秘密协 定的存在。刚好论文作者栾景河博士是我的前同事,文章以前就读过,根本不存在十九条秘密协定的内容。这篇论文前后共发表过两次,博讯引用的34个注释的版 本,是栾博士于2003年“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会议上提交的同名论文[4];另有一24个注释的版本,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不 是博讯所说的第3期)。博讯将栾博士的论文与***的所谓“十九条原文”嫁接在一起,以增加作伪的可信度。
(待续)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