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乡村建制,实际上废除了“农民世袭制”

来源: 2019-05-04 16:11:00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恢复乡村建制,实际上废除了“农民世袭制”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 ,成立于1958年7月1日。第4期《红旗》杂志, 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的文章,明确引证了毛主席的指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

 

        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相对于个体农民,有一定优越性。在抵抗自然灾害、兴修大型水利和防止两级分化方面,曾起过积极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民公社最大的问题,是把农民紧紧地捆绑在生产队。农民没有迁徙的自由,而且形成“农民世袭制”。农民的后代,只能当农民。除了少数可以通过参军提干、上学招工,大部分农民很少能离开生产队。极少有能改变“农民”身份的机会,即使有,也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开“后门”了。

 

    渔翁老家生产队,是比较好的生产队,基本上能做到丰衣足食。但是,生产强度太大,生产队长管得太紧。从早晨天刚亮,直到太阳下山后很久, 只听到队长一人吆喝声、骂人声,农民没有自由。

 

    现在,全生产队的人口,分布到北、上、广、深;次一等到了省会合肥和地级市安庆,最差的也在县城买了房子。渔翁再也不用为侄子侄女找工作发愁,他们大多都有房有车。

 

    “农民世袭制”的废除,朝消灭“三大差别”的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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