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认为,”既然房子是单位的,职工离职后单位收回理所当然“。这里忽略了一个前提,俺就是单位为什么会分给职工房子?这不是施舍,更不是恩赐,而是由于职工对该单位的贡献。既然如此,职工如果离职,单位收回房子,但没有给该职工做任何补偿,那就是对该职工在工作期间所做贡献的完全剥夺,因此讲是不合理的。
还有,许多单位只给男职工房子,或者只给女职工房子,也是对另一部分职工的不公平。不过大家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罢了。
如今我们已经走出了国门,应该深刻反省那段历史,跳出当年的思想局限和推理逻辑。
不过需要声明,本人是那个时代和社会制度的受益者,即使如此,也不应该沾沾自喜,片面看待此现象。
谢谢大家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