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标准[编辑]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试图对纷繁复杂的政体类型进行概括和分类,但是研究者在政体的视角和研究方法上各不相同,因此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的结论[1]。
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都根据执政者的人数来划分。到了近代,随着国家政体日趋复杂,政治学家们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掌权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对政体进行更精细的分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政治学家约翰·威廉·柏杰斯的政体分类标准[11]:
- 根据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有无区别分为直接政府(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政府(间接民主制)
- 根据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分为世袭政府和选任政府
- 根据行政与立法部门的关系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
- 根据政府机关的职权集散分为单一制(又称集权政府)和联邦制(又称分权政府)
- 根据國家聯盟的职权又可分为邦联制
塞缪尔·亨廷顿则从发展政治学角度,先依照政治参与程度从低到高将政体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再根据制度化和政治参与之间比率高低分为公民型和普力夺型(praetorian)[12]:74,177-178。二者结合则产生,公民政体中的建制型、辉格型和参与性;普力夺政体有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12]:73-75。
也有学者按照统治性质将政体分为动员的、神权的、官僚的和和解的。或者按照现代化程度不同分为英美式的、欧洲大陆式的、前工业化或半工业化式的、集权式的[1]
传统上一般将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但是现代的政体中,一些国家的君主制政体已经变成了议会君主制,君主只有虚位;而在另一些国家,虽然是共和政体,但是权力却集中在一人手里。这使得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唯一区别就是是否存在君主,因而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划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13]。因此现代西方学界通常先假设一个连续体,一端是纯粹的民主政体,例如古希腊的城邦,靠近这一端的是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另一端是极权政体(又称全能政体),例如纳粹德国,靠近这一端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它国家的现实政体则处在这一连续体中间的某个位置上。此外,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则被归入威权政体。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政府对社会思想与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意识形态是否多元性,民众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1]。而由于“民主”与“极权”所带有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为增强学术意义,也有学者主张用大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或多头政体(polyarchy)来代替“民主政体”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体,与社会各阶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有关,也同时受到社会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民族构成的制约。同样是封建制的国家,其政体可能是君主制,也可能是共和制。而不同性质的国家也可能采用相通的政体,例如古希腊是共和制,现代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共和制。
现代国家政体主要包括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又可以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包括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以下只是人們通常對政治體制的一些分別:
- 傳統(部落或家族) 或 現代(官僚政治)
- 單一性的( 朝鲜 ) 或 非單一性的( 德國 )
- 獨裁( 厄立特里亚 ) 或 民主( 比利時 )
- 選舉( 丹麥 )、沒有選舉( 沙烏地阿拉伯 )、世襲制( 文莱 )、選舉君主制( 梵蒂冈 )
- 直接( 墨西哥 )或非直接的選舉( 美國 的選舉人團制度)
- 政教分離的( 美國 ) 或 政教一體的( 伊朗 )
- 權力分割的架構( 英國 )或沒有權力分割的架構(藤森統治下的 秘魯及穆加貝統治下的 辛巴威 )
- 議會共和制( 希臘 )、總統制( 美國 )、半總統制( 法国)、君主立憲制( 英國 )、君主專制( 沙烏地阿拉伯)、二元君主制( 列支敦斯登)、委員制( 瑞士)
- 掌握執政權力的人數( 瑞士 7人、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人、 法国 2人、 美國 1人)
- 立法權力的架構(獨裁、一院制、兩院制)
- 議會裡的聯盟或政黨議員數量
- 聯邦制( 德國 ) 或 單一制( 法国 )
- 選舉制度的規定:
- 经济体系類型
- 普遍的意識形態和文化
- 強大的制度運作能力( 美國 ) 或 虛弱的制度運作能力( 伊拉克 )
- 合法的( 波蘭 ) 或 非合法的( 波蘭人民共和國 )
- 事實上的(有效控制)( 中華民國 政府有效控制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有效控制 中国大陆 ) 或 法律上的(名義上的政府權力)(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皆列明: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皆全為本國的合法領土)
- 主權( 美國 )、半主權( 波多黎各 )、非主權( 得克萨斯州、 克里米亚共和国 )、自主權( 香港、 澳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