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自杀”,还是迫降中的“飞行事故”,潘景寅都是悲壮的
1982年,中国空军党委以一纸《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对“913”事件中的空军飞行员潘景寅作出结论。内容如下:
“潘景寅同志于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在蒙古温都尔汗随飞机坠毁死亡,特向各位亲属表示亲切的慰问。望化悲痛为力量,为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而努力奋斗”。
潘景寅的家属得到了500元抚恤金,再加上搬家损失等共得到了近7000元的补偿。
按这样的结论,机组四人的死,其性质属正常死亡。既不能像林彪等人那样属于叛徒,也没有按正常飞行事故中以身殉职那样被定为烈士。这样的结论,对于机组中其他三人倒也无可厚非,对潘景寅则另当别论。
1980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总编辑厄·费尔的谈话。因为正值审判“两案”,费尔专门问到那架三叉戟的情况。邓小平说:据我个人判断,飞行员是个好人。因为有同样一架飞机带了大量党和国家的机密材料准备飞到苏联去。就是这架飞机的飞行员发现问题后,经过搏斗,飞机被迫降,但这个飞行员被打死了。
“飞行员是个好人”,邓小平的“个人判断”,可能基于还没有公开的资料。
1971年11月20日蒙方完成的《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指出飞机坠毁的原因, “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余汝信:“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
。
蒙方的“调查报告”,作为原始资料之一,可信度比较高。因为他们主要目的,是要论证“中国一架军用飞机侵犯了他们的领空”。当然,他们抗议的“中国官方关于飞机是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说法”,应是中国当时的“外交辞令”。蒙方“调查报告” 中提出“尸体上未发现枪伤”,说明机上并未发生打斗或有人“起义”。
三叉戟飞机坠毁, 是由于飞行员一人所造成。无论是“自杀”,还是迫降中的“飞行事故”,潘景寅都是悲壮的。
1971年10月4日,蒙古国部长会议通过了268号决议,决定成立坠机事件调查委员会,在10月8日至18日间“对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的飞机的出事原因及其飞行使命,进行辨认及鉴定工作”。
由时任蒙古人民军副总参谋长领衔出具的一份名为《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指出飞机坠毁的原因, “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原因有四:
1、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2、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3、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4、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报告在提出飞机是由于人为因素坠毁的同时,也对中国官方关于飞机是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说法提出了驳斥,指出三叉戟飞机装备了先进气象雷达,当时蒙古东部、南部天气也晴朗,在这种情况下飞机不可能失去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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