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的农村(3)

来源: 2026-02-10 17:34:17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毛泽东时代的农村(3)(ZT)

 

在一些省份,县级政府又在人民公社之上设立了一级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即区政府,用来指挥管理辖区内的各人民公社。此外,一些地方还有常设的专职工作队,其队员大都常年驻在农村基层。每当政治运动到来,上级和外地派来的庞大的从事专项运动的工作团也会进驻农村。以泰安地区为例,1964年在泰安县徂徕等6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中共泰安地委曾抽调各级干部5,000余人组成工作团,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陈野萍及北京来的其他干部也参与了泰安地委工作团的领导工作。

1967年春,随着全国各地省、地、县三级党政机关更名为“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机构也更名为“革命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政工组、生产组、民政组、教育组等办事机构。这一名称一直沿用到1980年底。1981年1月,各地按照上级指示又将人民公社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恢复为“公社管理委员会”。不过,公社、大队、生产队这几级行政管理体制在“文革”期间并无变化。

人民公社制度的要害在于实施对人的全面控制。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中的大多数,“在身份上(虽然)仍然属于农民,但却具有地方行政官员的全部职能。他们把中央政府的政令和原则奉为金科玉律,用以统一亿万农民的意志和行动。其具体操作则事无巨细,统揽无遗。诸如百业兴废、田间种植、劳务派遣以及收入分配,自是不在话下。一件典型的事实是,官员们常常率领乡村民兵,身负刀枪棍棒闯进农宅,将政府加以限制而有的农家偷偷饲养的鸡鸭鹅兔,一律擒获宰杀。所以那时乡村中间无论老幼,人人都能描述鸡飞狗跳、血溅当堂的故事。

共产党的阶级斗争政策不仅摧毁了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还激发了人的虐待欲望。毛泽东改造农村的第一个举措是土地改革,而土地改革其实就是残杀农村地方精英的过程。1949年以前的乡村精英,在土地改革中不是被杀害就是被划成地主、富农及富裕中农,成为被管制对象,长期生活在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中,丧失了起码的做人的权利,毫无尊严,他们可以被人随心所欲地殴打辱骂,还要每周几次到大队部接受治保主任训话,训话时常被大队“保卫”扇耳光,身上、脸上经常被打得黑一块紫一块。他们的子女也有相同遭遇。此外,被划为地主、反革命等“五类分子”的人还得经常干义务工,他们的子女则常被生产队长派去做贫下中农出身的社员不愿干的脏活与累活。当时农村几乎所有出身于“五类分子”家庭的男性婚姻适龄者都是光棍, 得以结婚的人也只能通过“换亲”,即用家中姐妹换来其他同类家庭的女子做配偶。这种政治歧视是中共与毛泽东带给20世纪中国人的耻辱与悲哀。 

人民公社对中国农村文化的摧残,其影响延续至今。尽管公社体制终结了,但那种对农民实行人身控制的遗风至今尚存,大多数乡镇干部仍然认为自己是代上级政府“管民治民”,官民冲突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