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的司法是儿戏
一、根本问题:司法从属于政治,而不是法律
毛泽东时代(尤其 1949–1976)的司法有一个根本特征:
司法不是独立裁判机关,而是政治斗争工具。
具体表现为:“以阶级斗争为纲”高于法律;政策、运动、领导人意志高于法律条文;判案依据常常不是事实与证据,而是“政治态度”。
二、制度层面:缺乏现代司法的基本要件
1,司法独立不存在
法院受党委直接领导,重大案件需“请示汇报”,结论往往先定性,再找“罪证”。
2,法律体系极度薄弱
1950年代初尚有部分成文法,1957 反右后,法律体系迅速萎缩。
文革期间基本无法律可言。
3, 程序正义被系统性否定
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口供(甚至逼供)远重于证据,群众大会、批斗会直接替代法庭。
三、实践层面:
1. 定性先于审理
“反革命”“右派”“走资派”标签一贴,司法只是走形式。
2. 同罪不同罚,全凭政治需要
今天“革命群众”,明天“阶级敌人”,同一行为,不同政治阶段判决完全相反。
3. 群众运动直接取代司法
“群众专政”“人民法庭”= 群众情绪+权力默许。
四、文革时期:司法彻底崩溃
文革(1966–1976)期间:
法院、检察院大规模停摆,公检法被称为“资产阶级专政工具”。
判决权实质落入:革命委员会,红卫兵组织,军管会。
五、革命政权初期强调“阶级正义”,对少数人的专政。
许多人认为:“对敌人不需要讲法律”,因此司法被当作革命手段,
而不是社会运行的中性规则。这在战争/革命语境中能“被理解”,但在和平治理中是灾难性的。
六、改革开放后的反证:官方自己也否定了那套司法
1978 年以后:重新建立法院、检察院,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明确提出:“不能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本身就是对毛时代司法实践的制度性否定。
总之:毛泽东时代的司法不是以法治为目标的司法,而是高度政治化、工具化的“准司法体系”,在现代法治标准下缺乏独立性、稳定性与程序正义。
当判决取决于立场而非事实,取决于运动而非法律,它就不再是司法,只剩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