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1956年亲自主持制定的粮食产量生产目标是四、五、八。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一九五六年一月间提出的文件。
为了使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全国人民,首先是农民,对于农业的发展有一个长期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在同党的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的负责同志商量之后,拟定了一个关于从1956年到1967年(即到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的全国农业发展规模的纲要的草案。这个纲要草案在某些有关的问题上,也说到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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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提高粮食的产量和其他农作物的产量
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在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地区,由一九五五年的一百五十多斤增加到四百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由一九五五年的二百零八斤增加到五百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由一九五五年的四百斤增加到八百斤。其中的沙荒地区、土地瘠薄地区、常年旱涝地区、高寒山区、无霜期很短地区、地广人稀地区、大面积垦荒地区,可以按照情况,另外规定增产指标。
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棉花每亩平均年产量(皮棉),由一九五五年的三十五斤(全国平均数),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增加到四十斤、六十斤、八十斤和一百斤。
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条件下,各地应当发展农业的多种经济,保证完成国家所规定的纺织原料(棉花、麻类、蚕茧),油料(大豆、花生、油菜籽、芝麻、油茶、油桐),糖料(甘蔗、甜菜),茶叶,烤烟,果类,药材等项农作物的计划指标,还应当积极地发展其他一切有销路的经济作物。华南各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注意发展热带和亚热带作物。
农业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和饲料。城市郊区和工矿区附近的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计划种植蔬菜,充分地保证城市和工矿区的蔬菜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