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有道理。第一天症状和第二天肯定有所不同。但第一天,痛苦已经很甚。在导尿导不出,灌肠无效果,病人依然痛苦的情况下,作为专业人员,是否应主动采取进一步的观察治疗手段,而不是先把病人晾在一边,晾够了,再以打发走病人为目的?——这是我最想质疑的地方。 我想得到补偿,并不是想狮子大开口,无理取闹。我只是想把无辜多经受的痛苦那部分,拿到补偿。 您所说的大城市医院有求必“陪”,指的是赔偿吗? 我在内华达州,雷诺Reno。 谢谢您的答复和信息,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