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有个反倾销的法律问题在这里请教
http://www.uibe.edu.cn/upload/up_wto/antidumping/usa.pdf
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http://www.worldbydata.com/news/newview-1737.htm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销,他们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诉。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美国商务部调查并确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即倾销。国外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不应低于公平价值,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应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其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的价格。这两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这一价格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另外,如果确定正常价值时不能通过消费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也可以是该商品的推定价值,它由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构成,在计算时须忽略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2.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并确定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委员会必须确认倾销进口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美国产业的建立。在调查中只要求倾销进口是造成损害的其中一个原因。
实质损害指不是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在实践中,实质阻碍美国产业建立的案件还没有。
3.委员会确定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委员会就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而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的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的原因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很多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多种因素的损害。在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独立引起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结案。其中在第一个程序当中又有若干复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