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看有无“偿付能力”。

来源: 2003-10-01 05:59: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居士以为,象你这种担保行为属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也就是保证人。从事实上看,是经你签字确定的一份有效合同,那么你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也就是说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象你的这种情况的关键,就是要看债务人也就是那位留学生有无偿付能力了。如果那位留学生的确没有偿付能力,那么你必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