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租公寓遇到的问题
三月中看好了一间apartment,会在4月8日空出来,于是交了400美元的deposit和50美元application fee,计划四月底搬进去。结果到了四月中,公寓管理人员来电话说原来的resident要到5月5号才能搬出来,说这是一个残疾人,他没办法按时搬,问要不要force him out,当然我们说不要这样做。又看了这个公寓别的apartment,都不满意。
等了一个星期,这个公寓也没有什么别的说法,因为我们现在住的地方lease在4月30日到期,所以就决定把交的450美元要回来,赶紧到别的地方去找apartment。结果公寓的人说,只能退回400美元的deposit,50美元的申请费已经用于run application了,不能退还。
要说50美元也不是什么大事,丢了就算了。不过这事让我老婆气得够呛,特别是我老婆第二次去找他们,公寓那人态度还很坏。
所以想问一下,从法律上讲,公寓那方是不是应该退回50美元的申请费呢? 这件事明显的是公寓那方的造成的问题,任何损失应该由他们承担,而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因为他们不能履行承诺,实际给我们造成了损失,因为这么短的时间在别的地方也很难找到满意的apartment。
如果这种事要上法庭,又是怎么做呢?只是在电视上看过,小老百姓为百十美元的事争论,到法庭上法官听了陈述、看了证据,锤子一敲就定案了,还很有意思。想找公寓的manager,说是度假去了,说了昨天manager回电话,也没消息。前天打电话到公寓总部,接电话的人把事情记下来了,到今天也还没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