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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告訴您的就是這個道理,如果您事前在接下工作時沒有仔細與您的僱主有協定有關您一切的利益,現在在回頭爭取,可能為時已晚,因為任何"額外的紅利"是基於您工作的表現, 因此沒有一定的保證您的僱主必須要發給您,個人的建議是您應該與您的上司商討一下處理的方式,如果結果不令您滿意,老實說您也無話可說,因為您在當初沒有要求一個一定保障您個人利益的合約,現在再回頭就比較困難去爭取任何東西.
個人會建議您簽署之後拿了遣散費走人,因為您現在需要的是再找新的工作,在目前這種經濟狀況,您需要一切的幫助而不是豎立更多的障礙,如果您的原來的僱主都不支持您,您不妨想想您找新的工作會不會有更多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