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猫先生,台湾刑法是如何界定强奸行为完全实施的,我想
现行大陆的刑法是参照原民国刑法,修改,补充而制定的,大概2岸应该差不多吧?
在大陆是这样的,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前句话我猜各国都是一样的,后句话的“性行为”大陆是以是否射.精为准。也就是说当嫌犯生扑后,还没来得级脱自己的裤子或被害人的裤子就喷了,然后就被现形或事后捕获,只要获得分泌物的样本并能证明是嫌犯的,那他就是强奸犯了。反之,假使插进去了,但是没有射或无法取得分泌物的样本,那他就是强奸未遂罪,也得求刑,大概7年以下。
台湾也是这样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