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州civil code section 1946的相關規定,您的房東無需給予您任何理由在您的合約期滿後決定不續約,他只需要給予您一個30天的書面通知,告知他的決定,如果您到租約終止時拒絕不搬走,您有可能會面對一個"unlawful detainer lasuit". 所以您需要開始找房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