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了很多关于该案的评论和报道, 其中多处提到, 说贺是为了能留在美国, 才去要回小贺梅的. 本人的疑问源于此. 首先, 是不是因为小贺梅在美国出生, 具有美国国籍, 作为她的监护人, 就可以留在美国? 如果上述成立. 那么, 我们知道, 贺氏夫妇后来在美国又有两个孩子, 他们也该有美国国籍, 而贺氏夫妇应该就是他的监护人吧, 为什么贺氏夫妇就不可以因此留在美国, 而去要回贺梅呢? 敬请知道的能回答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