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回复:分居

来源: 2004-04-11 21:40:54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请问法居士:我自03年8月失去工作直到04年2月,故我从04年2月给小孩抚养费。
1. 从法律上,目前我是否必须付小孩抚养费?
2 .我妻子要我“补交”04年2月份以前的小孩抚养费,我要交吗?
3 .我妻子收入比我高。按新泽西州法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根据收入高低来确定比例(高收高拿)?或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多少来确定比例?
4. 401K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5. 我妻子要我放弃共同财产,条件是从此不付小孩抚养费。法律 承认这种协议吗?请问这种协议条件经法律确认后,如果将来情况改变(如我妻子失去经济来源或抚养能力),法院是否还会要求我来支付小孩抚养费?
6. 我妻子通过书面形式(来信)向我提出离婚,我也以书面形式答应她。在法庭上,这能做为我们正式分居时间的凭证吗?
多谢法居士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