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我血捍物权--强制拆迁引起广西北海市集体械斗案 (图)

来源: 2007-03-31 15:22:35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一场强制拆迁引起的市政府与法院自相矛盾的闹剧 团年之际,家破人亡,今年春节在哪里过? 无良开发商罔顾老百姓利益,廉价征收土地,不考虑任何安顿工作,在春节来临之际,这个举国同庆、合家团圆的节日里,要把我们的家园强行推倒,以达到拆迁,进而改造成商品房、谋取暴利的目的。。。。。 一场因拆迁而起的集体械斗将要爆发 2006年11月8日北海市建委下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该《裁决书》要求三合口村村民在收到《裁决书》16天内搬出三合口村,否则将强行推倒村民房屋。 三合口村全体村民一致意见,如果光都公司胆敢在未与被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未赔偿拆迁费,甚至有的村民房屋还未确定面积的情况下,强行推倒村民房屋,全村100多户,几百村民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血战到底,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局。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负责拆迁工作的领导,不要在开发商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违法、违规操作,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同时希望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否则,会因拆迁酿成惨剧,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合口村是海城区一个有几百年历史的自然村,坐落于:北临北海大道,东至中房公司,西至时代广场,南至南通公司,面积100多亩,是目前北海市最中心、最有投资价值的黄金地段。 2000年前后有多家房地产公司看中三合口村这块黄金地,纷纷提出单独或与三合口村合作开发,改造该城中村,但北海光都房地产公司走上层路线,霸占该项目,致使其它有实力的公司无法参与,几年过去了,因拆迁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一局面完全是东都房地产公司造成的。 一、 光都公司不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违法违规操作。 1、 借改造北海大道之机,强行推倒村民房屋。 2003年光都公司借市政府改造北海大道之机,通过市建委下发拆迁通知,在没与全体村民签定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手段,用推土机强行推倒37户居民房屋,当时现场一片混乱,并出现械斗,致使多人受重伤。随后,三合口村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集体多次上访市政府,同时还通过法律途径上诉市中院和自治区高院等法院,经自治区高院裁定,房屋拆迁应按城市房屋管理条例执行,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商业行为,不能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解决,光都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拆迁条例》 2、 光都公司拆迁定价不合理,是造成村民不愿搬迁的主要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光都公司对三合口村村民住宅以2004年6月30日为估价时点,每平方米宅基地1016元,而同时点同区位同用途的解放路(现北京路)1号地拍卖价每亩400万元,即每平方米6045元,这一价格是光都公司对三合口村估价的六倍,光都公司的估计严重违反《拆迁条例》,不按区位、用途、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估价,三合口村民根本无法接受,所以也没有对其估价报告进行签字确认。 3、 光都公司走上层路线,以上压下,行政干预,以损害村民利益达到其低成本拆迁,按广西高院的裁决属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就应按商业的规则操作,价格问题是整个拆迁工作的主要问题开发商应在拆迁价格上按照《拆迁条例》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光都公司却是:走上层路线,以上压下,行政干预,通过政府机关干部,甚至纪检干部,来做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接受其估价,这明显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五点:¨¨¨。政府行政机关不得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光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通知》精神,使政府形象在群众心目中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 几点意见 1、 为了北海大道的美观,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美化北海环境,建议光都公司在临北海大道开发商铺和房产,而三合口村民在后面按每户确权的宅地面积规划建房,走我市苏屋村搬迁改造的模式。 2、 建议有关部门责成光都公司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估价时点的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价格(可参考解放路一号地拍卖价)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3、 光都公司的违规拆迁行为,导致了三合口村支离破碎,交通阻塞,村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要求光都公司给予村民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赔偿。 4、 三合口村的拆迁工作,历经6年,到今天仍未完成,村民整天生活在惊恐之中,政府的形象也受到影响,种种迹象表明,三合口村的拆迁,不排除有腐败掺入其中,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清楚腐败,严肃党纪、政纪。 5、 如三合口村的拆迁工作不按《拆迁条例》执行,村民得不到公正合理的拆迁赔偿,在市里又得不到解决,村民为维护合法权益,将集体上访中央,寻求国家给予解决。 三合口村全体村民 2006年11月20日 异议书 异议人(被拆迁人):xxx、xxx、xxx等北海市海城区三合口村村民。 2006年11月25日,村民发现从门缝插入北海市建委《听证通知》(未办任何签领手续),根据《听证通知》,现我们村民(被拆迁人)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撤消上述《听证通知》。 事实与理由: 一、该《听证通知》程序违法。 该《通知》提前七天通知被拆迁人,未办签领手续,未向社会公告,违反了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五条关于“应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二、该拆迁房屋事项,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拆迁补偿压价太低,广大被拆迁人反映强烈。理由如下: 1. 被拆迁的土地每平方仅给1016元,而回建地每平方要给1060元左右给开发商。被拆迁地位于闹市区,在我市特大商场:“大润发”和“时代广场”之间,是黄金宝地,而回建地在沙湾,距市中心5公里左右,沙湾的回建地土地费价格比三合口村的闹市区土地价格还高,压价低价强行拆迁,强制执行,难以服众。 2、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每平方米1016元,距现行市场标准甚远,目前我市放地产升值,2006年9月22日位于市四川路西侧、新世纪大道以北的土地拍卖,一亩地77.97万元,以最大建筑密度28%计,平均每平方米4181元,77.97万元÷666m2÷28%=4181元/m2 4181元/m2为1016元/m2的4倍,被拆迁人的土地费每亩仅得24万元。 三、我们申请重新评估。按《广西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评估有异议的,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签定房屋委托评估合同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恳请建委协调,如协调不了则请给予被拆迁地的后面一块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解决村民的住宅问题,以免激化矛盾。(见附件),银海区马栏路村征地拆迁就是这样做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各方满意。 四、听证会不能走过场,应认真听取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 今年6月份建委曾举行评估价格《听证会》,三合口村村民认为我们未委托公大评估所评估,所以绝大部分人不参加,少数参加者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但听证会主持人没听取被拆迁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见,听证会实际上是走过场。 五、要求市建委(房产局)的《听证会》工作人员回避。 按法律规定“行政裁决机关如果是申请拆迁人时,不得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见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第209页),2006年11月08日市建委(市房产局)已出具了本案拆迁裁决书,又于同年11月24日《听证通知》中称:“我委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故此,不能由市建委(市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主持听证会和裁决。 建议由市府法制人员主持听证会,另依法邀请人大代表、市政协代表及有公信力的社会知名人士及记者到会,“听证程序要公开进行,要置于公众及媒体的监督之下”(见《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第209页)。 六、《听证会通知》程序违法、实体内容违法,我村村民严正抗议:开发商及有关人员拟违法强行拆迁,严重损害我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如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听证会通知》程序违法,内容违法,拟强行拆迁严重违法,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政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特对《听证会通知》提出异议,请有关部门深入群众,召开村民大会认真听取意见,确保拆迁公开、公平、公正,确实解决拆迁争议,加速开发,尽量做到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和谐、安全、团结,各方满意,合情、合理、合法。 此致 盛怒的村民一纸将北海市建委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法律的裁决.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建拆裁字(2006)第05号《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村民不服裁决,向广西区高等人民法院提出进行了行政复议。二月初,迫于广西高院的参与,法律给黑暗中摸索的被迫拆迁村民带来了一丝的曙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北行复字第27号 原申请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海市建设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原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原三合口村。 本院在复议期限内对原申请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北建拆裁字(2006)第32号《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进行了复查。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申请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北建拆裁字(2006)第32号《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是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并送达给原被申请人的,原申请人在原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期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撤消本院2007年1月12日作出的(2007)北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 二、 驳回原申请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X X X 审判员 X X X 审判员 X X X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钢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X X X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07)北行非执字第27-1号 xxx: 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向你发出的(2007)北行非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现因据以执行的依据(2007)北行非执字第27号行政裁决书已被本院(2007)北行复字第二十七号行政裁定书撤消,本院决定撤消(2007)北行非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钢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可笑的是,在同日之内情况急转直下,北海市政府于当日下午发出红头文件: 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北政函[2007]1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迁三合口村 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通知 海城区政府,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法制办及各有关单位: 三合口村改造项目是市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该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规划拆迁房屋194户,房屋占地面积18939平方米,建筑面积21500平方米,自2004年至今已完成房屋拆迁167户,房屋占地面积12707.39平方米,建筑面积13718.01平方米。但三合口村27户房屋未能就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与拆迁人达成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拆迁协议,也未能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严重影响了改造工程的按期进行。为确保三合口村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对三合口村房屋拆迁编号的3号、32号、25号、9号、1号、35号、11号、13号、29号、20号、17号、18号、12号、7号、2号、30号、38号、37号、16号、26号、36号、23号、10号、39号、4号、31号、40号等共69栋(间)位于三合口村城中村改造规划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工作由海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实施。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二月六号是一个值得北海市三合口村民纪念的日子,许许多多的“奇迹”都在这一天发生。被迫拆迁的村民一日之内经历由“败诉—(复议)胜诉—(市政府强行拆迁通告)败诉”的戏剧化的过程。且看这一场场闹剧的原文件书,您能从中看出一点点端倪? 是否市政府以权谋私,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法院裁决?所谓监督机构何在?所谓监督机构的意义何在?难到这一切的一切统统被归结到所谓“潜规则”?“潜规则”可以统治国家维护社会安定法律将如何自处?! 曾经这片居民天真的以为拿到了北海市中级法院的“终局裁定”就如同拿到了免拆迁的“护身符”。然而一个半月以后,等待他们的是什么呢? 北海市三合口村一众被拆迁户已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得到了市中级法院的终局裁定,判决被拆迁户胜诉,开发商建委等发出的强制拆迁通告无效的最终裁定。然而开发商纠结当地土匪流氓,换了一身绿衣服俨然执法人员,伙同当地武警消防警察等, 对不服从拆迁居民又打又抓,捆绑起来强迫签字!!~~1000多人武装围攻仅仅剩下100多被强迫拆迁户,浇汽油烧房子,强行推倒房子砸伤居民,把反抗最激烈的居民“拘留”以杀鸡儆猴。。。。。。造成了北海市建国以来最大的武装冲突。一幕幕血案令人发指。而当地媒体一概沉默以报,稍有正义感的人偷偷拍下了大量照片却不能放到北海市互联网任何一个角落,否则马上被删除!!!~~~ 仅有的冲破了封锁线的一些照片发表在某些论坛上。http://bbs.gxhouse.com/dispbbs.asp?boardID=2&ID=169964&page=1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0493184&Key=128160132&strItem=law&idArticle=61847&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