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據聯邦政府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 (ECPA),未經對方准許擅自閱讀,修改或是使用他人的電子郵件是一種犯最的行為,如果行為確定,有可能會面臨最高一年的刑期(或是/合併)處以最高25萬美金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