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 2002年来美,2006年5月回国定居。 J2 2004年来美,2005年12月转为F1后在学校作RA。2006年的收入已被扣了联邦税、SS和MED 。只收到w-2,无1042S J12006年在美未待满183天,是否还能延续去年的RA,由J1为主claimF1?若这样的话,J1在国内半年的收入要申报吗?填什么表报? 明年F1应该怎样报税?是RA还是NRA?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