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感谢老猫, 回告在此

来源: 2007-01-02 10:19:4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有關合約的部份,老貓不知加國是否有相同的法規,但是依您的描述,雙方第一次所簽的合約可能不合法,理由是您的先生並沒有完成所有應該填寫的部份,所以基本上並沒有完成合法的申請手續,如果真的要追究是誰的問題,其實雙方都有問題,對方辦事的工作人員過於馬虎,而您的先生也沒有詳細閱讀有關的條文,所以基於這種情況,如果合約本身不存在,具體而言也就沒有違約的問題,所以在法庭上對方可能會用這個理由要求法院否決這個訴訟 (至於您所交的押金匯入對方的銀行帳戶與合約是否有效是兩件不同的問題)
此外您所提出有關"人权歧视"的問題,可能在本案並不成立,因為對方並沒有因為您的種族,膚色,或是宗教,拒絕您的申請,對方要求您按照正規的要求提出申請並無不對,所以基本上有關"人权歧视"這一部份可能很難成案。
同時在法律上,對方在處理這件事時"态度很差"並不夠得上任何民事求償的條件,您的求償範圍應該限制於您實際財產直接或是間接的損失,一個例子是如果您在解決這個爭議實需要暫時住在旅館,這一筆旅館的花費與您們額外支付給搬家公司的費用,就是您們求償的範圍,至於所謂"精神损失",老實說,這一部份因為這是一個很小的商業糾紛所以不太可能有長期的精神上的傷害,所以有關精神损失締部份可能很難說什麼 !
(加上先前對方的經理確實有提出願意賠償您損失的部份,所以基本上就算您們贏得這個案件,所能回收的應該也僅只於實際的花費。

不過如果有可能,請您如果有機會在案件結束後給大家一個回報這也可以增加我們對加國法律的一些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