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幼儿园的霸道合约是否合法
我宝宝所在幼儿园号称是“名校”。当时搬到北加时该校正好有空缺,就这样进了这所幼儿园。
现在突然发现每年十二月份,该校要放假两个星期,可是学费照收不误。原因是该校的 waiting list 很长,很多小孩等着要进去。但是一般来说,大部分幼儿园的 waiting list 都很长,等上一两年很正常。没听说过幼儿园放假还要家长交钱的。
对家长来说,除了经济上白白交了半个月的钱,就为了这两个星期还得另外出钱找人去带孩子,非常繁琐。跟其他家长提起这事,都是愤愤不平。
入校时,应该签过合约,但是我现在暂时没有找到。有两种情况,一是,合约上没有写明。二是,合约上写明了。如果有合约,我们肯定和其他家长一样都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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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即使是在有合约注明并签字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和其他家长是否有机会要回白交的钱?
问题 2,如果幼儿园提出的要求是非法的,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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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路是,不管合同上有没有注明,不管我有没有签字,如果幼儿园制定的条件是不合法的,就是无效的。理论上我可以打官司把钱要回来。
我以前做过类似的事情,把合同上注明为 NON REFUNDABLE 的钱要回来了。这次我希望能先搞清楚法律依据。
先谢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