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各位朋友看看这个案子

来源: 2006-09-16 19:21:05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本人于两年前通过租房公司租了个房子,合同本来今年5月底结束,因我们没能提前两个月告诉他们,他们给自动延长到明年五月份。按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没到期的话,可以提前两个月告诉他们,他们会罚1000美元再加两个月的房租。总共罚款约4000美元。

我们是月(提前两个月)告诉他们的我们八月底搬出。我们也付了八月底的房租。但我们是八月11号搬出的房子。在八月11号之前楼上的空调不干活,晚上热得不行,等了两个月他们也没给修空调。现在出租公司,让我们付到明年五月份,加上各种莫须有的罚款,总共一万八千多美元。

若住到八月底,他们就不会罚我们到明年五月份。我的问题是我们一定要physically住到八月底他们才按他们会按1000美元再加两个月的房租罚吗?难道physically住到八月十一号,他们就俺罚到明年五月份吗?可是我们是付到8月底的啊? 难道天下就没到理可将了吗?


我的问题是我们一定要physically住到八月底吗?

我们要告这个出租公司,以什么名义告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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