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居士兄探讨。

来源: 2004-02-29 16:00:36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说您把中国票据法拿美国来用,您这样攻击俺就没什么意思了吧。这位网友是在EBAY上AUCTION的KEYBOARD,买卖关系确定了,只是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一开始根本没有履行的意愿),这或者是欺诈或者是违约。根据美国UCC ARTICLE 3,出票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是单独的,独立于实际买卖关系之外的,这点跟国内票据法的规定不一样,但就是国内票据法也没有要求买卖合同必须履行完。美国法并没有区分履行完毕和履行有瑕次,要按您分析的,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与合同规定不附,或者根本没收到货物,这个抗辩事由只能对抗实际买卖合同的卖方;如果卖方早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一第三人,就是按照国内法的规定,如果此第三人(持票人)非明知买方的抗辩事由(欺诈或违约),买方(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也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您这方面不懂没关系,术业有专攻嘛,但您还乱扣帽子,这可就不是一个对待不同意见的正确态度了。现在就请您赐教,不知道在下哪里幼稚,也让我入入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