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what's my chance to win this Landlord/tenant case

来源: 2006-06-05 20:17:1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讓我們先弄清楚三點,

(a)在您的租約上是有這麼一條,There is 30 day written notice...." 對不對  ?

(b)基本上您手中也有一份租約的副本,對不對 ?

(c)原始租約上與您要求搬遷的文件上也都有您的簽名,對不對 ?

所以在法律上如果上述三點的答覆都是肯定的,任何口頭的資訊都不能overwrite這個租約的規定,所以如果上法庭,您基本上沒有辦法贏得徹個案件。

您現在能做的是與租屋公司商量解決的方式,大公司要的是商譽,幾百塊錢對有規模的公司不算什麼,只要您好好與對方租屋辦公室的直屬經理或是更高層的主管商量應該不難解決這個問題,所謂法外不外乎人情,然而如果您要是上法庭打官司,您這個案件恐怕不討好,記住一點,在美國除非您握有對方簽字的書面承諾,口頭的任何承諾是無憑據同時多半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