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你的观点──

来源: 2006-05-04 11:55:12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事实合同一说。

不过我认为这个应该是相当于另一住客与签约者之间的一月一续的事实合同,与房东无关。所以,我的看法是,押金是应当返还的(只要搬出者没有损害房屋),因为押金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证房屋财产的不受损害;而如果搬出者在搬出前没有及时告知签约者(通常有一个月的要求),那么按照惯例其一个月的房租是可以被扣除的。

总之,我认为,如果搬出者没有及时告知他的搬出行为,签约者目前的做法非常合理;而如果搬出者提前了至少一个月告知了签约者,那么签约者此时的做法就变得不合理了。但是无论如何,前面有网友吓唬搬出者他“依法”必须承担押金和直到租约结束的全部租金损失,就未免有点耸人听闻了。

然而,最后,事实上的结果如前所述的话,我也认为他是很难取回他那一半的租金了。算了吧,互相照顾一下对方的利益,既然就算到法庭也难以解决,那就别上法庭了,还在一个地方,总还有见面的时候,为这点小事不值得撕破脸。

我冒昧做个揣测,从原文陈述的性别来看,他们不是分手的同居男女朋友吧?真是的话,就更应该好合好散了;如果我猜错了,我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