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Sos!!! Sos!!!

来源: 2004-02-11 21:05:22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居士对你们孩子被人误解表示同情,对你们认真的教育方式感到欣慰。

居士从法理的分析角度来回答你们的问题:

首先,偷窃与捡来的东西没有交出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质的区别。

偷窃:目的是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主观愿望是故意追求而希望达到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性质是侵犯他人财产。

捡来的东西没有交出来:目的是把不当得来的东西占为己有。主观愿望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别人产生利益损害的心理态度。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性质是损害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

其次,从你们提供的情况来看,你们孩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那么法律后果的最终结果,就是导致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既然产生了债,那就得还。不当得利自应返还利益所有人。

第三,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充分依据,有损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因为这种利益的取得是不当的,故谓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虽然是有损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但这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并非是不当得利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往往是由于利益所有人自己的误解或过错所造成。

综上,居士认为你们自己也能回答你们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