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兄说的不错, 监护是民法里的概念,抚养和赡养是家庭婚姻法里的概念。但是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会拒绝受理案件。 其八十老母“已有老年痴呆症的表现”, 按理应符合监护条件。 当然, 官司胜败难以逆料, 但是若按赡养权争讼则希望更加渺茫, 因为显然老太太一直与求助者的哥哥居住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