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亲戚在外州,我们前不久在那里与他们合买了一个小房子出租用。贷款时,agent建议由我们这边来贷款,作为我们的2nd home。 我们也不太懂,又在外地,就都同意让他们办理了。 现在的问题,报税的时候,这个房子的费用可以抵税吗?与一开始就按照investment property来申请贷款有什么区别吗?我们需要向哪个机构申明把这个房子由2nd home改成出租房吗? 不知道这些前后的差别会带来法律上什么样的consequ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