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公寓的合同问题,请教大家,请进
我现在租了一个公寓,按照合同上说是10月底到期,离合同到期两个月前,公寓来信问我是不是要续约,我们当时忙着买房子的事情就给耽误了,现在房子基本上搞定了,今天去办公室说要结束租约,办公室的人说按照规定,我们不按时答复(要求提前两个月)就算自动续约了,所以我们即便按时搬走,也算break租约,deposit是拿不回来的了,还要负责新一年的租金。请问明白人或者有经验的人,我查过本州法律,上面说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了,所以不知道我们到底是毁约还是没有,真心请教,这两天为这事都烦死了。有任何建议都诚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