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你还真不要这么说.我是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

来源: 2005-05-25 08:06:5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你还真没见过这个房客.是DJ,每天放音乐到半夜.催房租,没用;房子里不准抽烟,讲了多次也不听.租约上都讲明的,可是讲了也白讲.

不说闲话了.对了,还有个问题.在NOTICE OF PAY OR QUIT里,以纽约的法律而言,催他交房租,通常要给几天的期限?一个月吗?显得有点长了吧.要上庭的话,听说要给房客免费住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