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就是我们应该10月1号搬走,在8月初的时候我到管理处跟

来源: 2004-01-10 15:50: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一个管理员说过有5个人要在8月底就搬走,因为都要上大学了,还剩一个人要住到约满(9月底),可能由于当时那里有人要租房子,再加上我是中国留学生(英文不是很好),那个管理员就不怎么爱搭理我,我跟她说完后,她就说ok,就这样把我打发了,然后等到9月底,我回到多伦多(那个apartment在多伦多),把钥匙,门卡交给管理员的时候(是另外一个管理员,那个apartment很大,管理员很多),她就说我们没有提前60天的notice,我跟她讲我告诉了一个管理员(那个人那天没有上班)当然只是口头的,可是这个管理员说没有给written notice就不行,就要再交2个月房租,而且她好像有种族歧视,很不喜欢跟我们说话,还说我们英文不好,应该找一个翻译来跟她说话,好像我们不配跟她说话似的,我们也很不高兴,很生气的就走了,也没有再跟她说。
我想问这条理由可以写在defence里吗?可是我怕那些管理员不认账,因为我要搬走的时候就跟他们这么说,可是那个管理员根本就不管,一口咬定我们没有给书面的notice,所以一定要交钱,不知道这个理由充分吗?还有如果我再写我只要付3分之1的钱,会不会让法官认为我理亏呢?其实我是怕万一输了,我不可能付那么多钱,所以想争取能少付就少付,当然如果赢了就更好了。如果输了,上庭的费用我也要付吗?因为我看到那封信上有一条是the plaintiff's costs of this action,calculated at approximately $1000,together with G.S.T.there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