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银企联手精心导演的诈骗案

来源: 2004-01-01 23:32: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一、案情概况:
> 深圳市昆利泰实业有限通过广东**银行杨*认识广州市宝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振杰,王振杰对杨*称,宝峰公司目前正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办理一金额为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而办理该银行承兑汇票所需的1000万保证金还没筹到,当王振杰知道杨*能联系昆利泰公司提供保证金时,马上表示要与昆利泰公司接洽。由于杨*熟识银行业务,昆利泰公司便委托杨*与宝峰公司接洽。王振杰对杨*说,该公司已与银行有关领导及经办人谈好,只要1000万元保证金到银行帐上,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就一定能办好,事成后,宝峰公司即退还昆利泰公司保证金并给宝峰公司3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熟识银行业务的杨*认为,既然银行同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就不会有风险。2001年3月29日昆利泰公司派杨*与宝峰公司王振杰一起到东山支行,东山支行信贷科陈某当着杨*与宝峰公司王振杰的面说,该笔汇票肯定能办好,但需将保证金先划入宝峰公司帐户,这是银行办理汇票的必经程序。至此,昆利泰公司便完全相信。同日,昆利泰公司把1000万元划入宝峰公司帐户,宝峰公司也出具如汇票办不成,立即退还昆利泰公司保证金的保证书。当天下午,东山支行的经办人通过银行柜台将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份交宝峰公司,由宝峰公司按此前谈好的内容填写。宝峰公司填写好便通过银行柜台交银行经办人。当天下午5时左右,银行的行长助理周大勇及信贷科陈某叫昆利泰公司和宝峰公司经办人到行长助理办公室,周大勇对昆利泰公司和宝峰公司经办人称,该笔汇票因银行分管的领导有事,今天批不出来,明天上午九时保证能办好。昆利泰公司恐防有诈,立即提出退还保证金,但银行一再表示汇票明天上午能办好,要昆利泰公司一定要相信从昆利泰公司在东山支行的账户(账号为8990243021866)划入人民币壹仟万元正到宝峰公司账户(开户行:东山支行,账号:8990719108903),当时银行。为了让昆利泰公司相信他们,银行交汇票的第二联给昆利泰公司(熟识银行业务的人都知道,如果银行不同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根本不可能把汇票交申请人填写,更不会把汇票交申请人保管)。同时,宝峰公司又交昆利泰公司一张收款人为昆利泰公司,金额为100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昆利泰公司。在此情形下,昆利泰公司不得不相信银行和宝峰公司。第二天早上9时,昆利泰公司即到银行等候,一直到上午10:30时左右,银行方面未给出任何确定消息。昆利泰公司经办人与宝峰公司总经理王振杰一起,在行长助理办公室当着银行陈某的面再次提出退保证金,但王振杰说:再等等,银行在努力做各方面的工作。当时,东山支行行长韩学智也在场,韩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上午11:00时昆利泰公司又在银行陈某及王振杰在场的情况下提出使出退保证金。这时,陈某拿出3月29日下午16:50时由分行传真过来的传真件对昆利泰公司说:此笔银行承兑汇票暂缓出账,是深发分行某位领导批示的,并说他们仍在做上级工作,尽量将贰仟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在谈话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宝峰公司4月8日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资金缺口是800万元。至此,银行与宝峰公司联手精心导演的诈骗案已昭然若揭,杨×感到事态非常严重,便向银行行长韩学智联系退保证金,此时,宝峰公司王振杰仍未提出异议。但韩说:宝峰公司的保证金进去了是不能出来的,不可能退出。昆利泰公提出,银行承兑汇票办不成,理应将保证金退回。况且银行与宝峰公司此前隐瞒宝峰公司欠款在前。但韩说不可能,并要等他下午回来再说。结果,韩学智下午根本没回行办公。最后行长助理周大勇说:保证金是不能退的了,壹仟万元是抵扣宝峰公司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至此银行与宝峰公司联手诈谝行为完全暴露出来。昆利泰公司别无选择只有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提出以下理由:
> (一)宝峰公司对我公司有保证书一份,保证借本公司壹仟万元只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贰仟万元的保证金,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包括归还银行借款以及抵付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但我公司款项一进宝峰公司账户,却即被银行作为其他用途扣款。此行为宝峰公司构成诈骗。
> (二)东山支行行长、行长助理及有关人员直接参与同谋诈骗活动:
> 1、 3月29日东山支行有关人员明知当天下午转入宝峰公司账户的壹仟万元不是其资金,却与宝峰公司合伙欺骗本公司将款项转入宝峰公司保证金户(上述经过足以说明)。
> 2、 3月30日东山支行周行助说,由本公司转入宝峰公司的壹仟万元保证金事先与宝峰公司约定为抵扣原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此说法存在两个疑点:①既然事先银行与宝峰公司有约定,为何在3月29日跟我公司的有关人员说银行承兑汇票仍能办成?说明此款项进入宝峰公司账户是作保证金用途的;②如果银行与宝峰公司有
约定,那为什么银行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领出交申请人宝峰公司填写?仍说明此款项是作为宝峰公司申办贰仟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事先约定,不过是银行在未办成银行承兑汇票的推脱而已,逃避责任的银行前后矛盾。故我司借给宝峰公司的壹仟万元抵扣原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说法不成立。
> 3、 3月29日下午16:50分深发分行已将暂缓出账的答复传真给东山支行,事实上,3月29日下午17时左右东山支行已经知道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暂时办不成,但仍欺骗我公司及宝峰公司说还能办成,拒不接受退保证金的要求。可见,东山支行有关领导及人员存在刻意欺骗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银行不但不面对事实,反而千方百计运用其影响力阻碍公安部门的侦查,令昆利泰公司想追回被诈骗资金壹仟万元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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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性质
  本案中,王振杰、关衡峰等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我公司钱财是显而易见的,在王振杰失踪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只是感到银行与犯罪分子之间有沟结,并没有搞清问题的实质,特别是银行方面,表面上是在维持银行利益不受损失,好象并无严重问题。直到去年,我们将东山支行在涉及本次诈骗之前曾多次与宝峰公司发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金额约达六、七千万元)的现象与宝峰公司同时还在其他银行专门从事承兑汇票生意的现象以及一些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暴露出来后,经询问有办案经验警察后,才发现这种犯罪的精心设计。
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合作,利用对抵押物进行虚假评估等手段,在办理承兑汇票等业务时,给予犯罪分子以利益,然后进行分成的手段早已早有先例。国家发现后,强调了对抵押物审查管理和加重处罚,特别是商业银行实行自已结算后,这种用虚假抵押直接套取银行财产由于损害了银行自身的利益,不再多见。正因为如此,深发行工作人员与一些犯罪分子精心设计了的专门坑害第二轮参与者的承兑汇票犯罪办法。其操作方法是:分两步实行,第一步,银行先与宝峰合伙,以虚假抵押物等手段批出一份承兑汇票,这时,由于银行是这些虚假评估财务所抵押的承兑汇票的风险承受者,要进行第二步,由银行出面协助宝峰公司骗取借款,其手法如上述,待宝峰公司骗取的借款一到位,银行马上将其用做抵扣上一份承兑汇票的资金,这样银行首先解决了自已的风险,同时掩盖前次虚假评估套取承兑汇票的责任,而银行的业务又得到了发展。而宝峰公司借助银行的信誉,成功的将第二轮加入承兑汇票的企业的资金骗到手,留给被骗企业的只是早已没有价值的虚假抵押物(事实上,这些抵押物往往就是在第一步中在银行套取前一期的抵押物)。这种犯罪手法狠有隐避,又达到了银行与犯罪分子共同得利的效果,正好可以解释银行为什么会帮助宝峰欺骗作为善意第三者的深圳昆泰利公司的原因,正如深发行东山支行行长助理周先生在深圳市昆泰利实业有限公司钱到宝峰公司帐上第二天所说:“由昆泰利公司转入宝峰公司的1000万元保证金,银行事先与宝峰公司约定为抵押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因此,要揭示本案的实质,就应该核查宝峰公司与深发行东山支行的前期(或更前期)的承兑汇票业务是否存在虚假抵押或其他违规现象。

三、深发行应该承担共同诈骗刑事责任
 宝峰公司及王振杰负有诈骗刑事责任是亳无疑问,深发行有关责任人同样应负刑事责任。从本报告第二条和本案发展过程分析,没有深发行东山支行有关责任人的主动参与,诈骗案是不会得逞的。而且还有一个细节更能说明问题:3月30日韩学智联系退保证金,这时宝峰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韩说:“宝峰公司的保证金进去了是不能出来的,这是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案的中间人关学衡也于3月29日其自己公司的款项106万元资金划入了宝峰结算帐户。但是,3月30日,宝峰公司保证金帐户上显示由东山支行自制凭证划出保证金106万元到宝峰公司结算帐户,此款并不是扣宝峰公司到期票款,而是归还了中间人关某3月29日借给宝峰公司的款项。这种行为说明,本案中,关学衡、深发行东山支行领导、宝峰公司王振杰根本就是早就串通好了的,大家一起在杨×面前唱了双簧戏。以宝峰公司王振杰假意要求退款,韩学智则利用所谓的银行规定不理会,在明知深圳市昆泰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是被骗资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致使诈骗案发生,深发行东山行是刑事诈骗案的共犯性质。

四、相关情况
宝峰公司及南沙技术开发区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上均是王振杰操作下的专门用于搞承兑汇票欺骗活动的公司。在案发后我们了解到的材料中,还发现了以广州市政工程水泥制品厂名义担保广州市普丰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行银行越秀支行申请承兑汇票和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宝峰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向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书,涉及金额分别为三千六百万和二千万。而我们实地考察发现,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早已停产停业。那么,东山支行为什么会给宝峰公司及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开出承兑汇票?其他行是否也是如此?只有一种解释,这中间有一张联系了银行、中间人、宝峰公司的犯罪网络,他们非常熟悉银行规定、承兑汇票特点、组织严密、手段隐避,内外勾结,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深发东山支行显然参与了这种活动。更严重的是,党的16大提出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并将国家依照法侓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条文写入宪法。为什么深发行东山支行仍能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采用与不法分子勾结的方式,強行侵占我公司的合法财产达3年,而公安人员无所作为呢?难道这种明显与党的方针,国家的宪法违背的事在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方就无人管?无人能处理?犯罪分子与银行共同诈骗就能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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