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海外混了多年,没啥明堂。想回国找找机会,也想和我的LD把关系定了。在中国领馆办理《无配偶声明书》,但领事官一定要我在该公证书上加入与未婚妻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请问这个做法合法吗?我可以回国再办理无血亲关系证明吗?或者两个可以分开办理吗,即办理一个无配偶声明书,一个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请教各位大侠的看法。不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