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探讨一下,拿工资的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时间分配为什么要考虑这么复杂?
我以为,耽误的那段时期的工资,就是需要的赔偿。我甚至觉得,如果老板照样付我工资,我都不需要这个赔偿。
为什么还需要考虑那段时期耽误的事情,然后由事情大小再取决不同的金额呢?
比如我上班,一般包括开会读文件写报告培训设计写程回复Email上厕所吃饭,偶尔还上上文学城,要赔就都赔了。你这个思路,好像我还应该考虑赔偿中,开会的价值大于回复Email的价值,如果正好那时间,calendar上面好多会议,那就得多赔些。
律师也是这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