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请教
一年前换了一个公寓,原房主着急买房说是要换新房,因为位置好一分钱也没砍下来,交房前他突然要求卖了以后再租住三个月,因为我们着急入住没答应。入住一年后收到物业通知说是要换水管,每家要交费用一万三,后来交涉分期付款,而且有一个卫生间要求住户自己找工人扒掉旧瓷砖给物业腾地方打洞换水管,换好后再找人安装回去。近段时间为此忙得交头烂额。偶然听说一位友人说如果原房主知道类似的事有责任告知买家。如果卖主知道而不告知买主,要负法律责任的。提上来请大家答疑,我们是否有法律依据追究卖家的责任,房子在维吉尼亚州。在此先致谢答疑者,敬请有识之士不吝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