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两个条文有多种解释,其中有的解释互相冲突,而另一些解释不冲突,法律理解需要取不冲突的解释。只要你有说得通的解释,按照法律解释的原理,法官必须采纳。否则,说不通的法律,如何让公众遵守?
这就是人民恨律师的地方,咬文嚼字,最后也不给个痛快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