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也错啦。

来源: 2003-09-07 10:13: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说到底为了管好咱们老百姓。一般来讲立法要严执法要松。这样政府又特显“仁政”还贝儿有权力想整谁就整谁。
象这种小偷小摸的“罪犯”被商店抓一次给他(她)的警告就足够了何必再审判他一次呢?而且审判一个人是要人工要钱的另外监狱也没那么大地方。
下面一个案子发生在我的邻居之间,A/B当着其他人的面把C打了。警察赶到现场问C是否起诉 (PRESS CHARGES)。C说“YES”,警察就当场逮捕了A/B。A/B的律师到了监狱(拘留所)让他们干的第一件事就是起诉C!!!这应该叫恶人后告状。这样就有了”PEOPLE VS。A/B“和”PEOPLE VS。C“俩个案子。后来C的律师“违背”了C的命令和A/B律师和解在庭上双方同时DROP CHARGES 这样俩个案子就撤销了。

但在”打老婆“的案子上有所不同,即使后来老婆放弃起诉检方也很可能坚持起诉。起码在很多地方政府的网站上是这样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