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们签了七个月的租,你在租约结束日的60天以前通知他结束租约(不需要他同意,因为租约仅仅要通知),这个租约就结束了。他的借口“may go month to month”不充分,因为may 不是 must,may = may or may not。
所以,我还是不理解,为什么“BC tenancy act要求我们把最后一个月租金推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