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腦殘裁決- 發出legal document的部門沒有責任確認申請人是否是legal申請
根據這項裁決,任何人都可能隨便填個表將白宮的地契換成他的名字。書記部門不會管,沒權管,也不會查申請人是否合法來申請地契。你來填表,肯付申請費,他們就給你蓋章。你是不是合法申請不是他們的管核範圍。這項裁決說,管理和發出Legal Document的政府部門沒有法律責任確認申請人是否是Legal的申請該Document。想想如果這個書記部門不是政府部門而是私人機構,同樣的訴訟還會不會是這樣的裁決? 如果不一樣的話,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