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合开店铺工作的时期是2014年7月至12月。那期间的法定业主是两个人(以合同为证):我和她本人。她如果反诉我索要薪水,那实际上她本人即是原告,又是被告人之一。法院对此将如何裁定?我本人仅是被告之一。
如果没有合同,对方需提供她为我本人工作的证据,她需证明其工作的店铺是我独自经营的。
我可以让前员工作证:她是业主之一。那时的店铺不是我独自经营的。
所以我认为,她反诉我的难度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