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指教。
我在帖中提到合开公司一事是为了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介绍清楚。在法庭上我绝不会提及,且不会让被告在这上面纠缠。
关于证据,除了当时的Email,被告后来答应在2015年年底付清欠款(也是通过Email和text,但从未提到欠款数额)。法庭是否会接受这些Email/text作为欠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