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情况是很明显的,不必大动干戈上法庭两败俱伤。我只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例如:我的车损失1000元,对方的车只损失100元,那么我是可以要求对方付给我450元呢,还是我得自己付我自己的1000元?如果是前者,我将选择不向保险公司申报,因为我的保险有500元的自付额(DEDUCTION),报了我负担500,不报我负担550,差别不大,我干嘛要涨今后的保险费呢?如果是后者,当然我要报,500的差别,且够保险费涨一阵子的了。这回,我终于讲清楚我的意思了吧?请大家给我个意见吧!